此条目的主題是公司的分支單位。关于公司內部事業體制,請見「
分公司制」。
分公司,是一类公司法的概念,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分支機構。它对应的也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且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出于支配和领导地位(包括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范围);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
虽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部分分公司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效力及于自身和总公司;而子公司的诉讼效力仅仅及于自身[2]。
相关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