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吉林省文化厅提出,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备案,正式对外公布并竖立标志的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第一批:1956年6月26日公布,共36处[1]
- 重新公布第一批:1981年4月20日公布,共32处[2]
- 第二批:1981年4月20日公布,共35处[2]
- 第三批:1983年11月24日公布,共9处[3]
- 第四批:1987年10月24日公布,共27处[4]
- 第五批:1999年2月26日公布
- 第六批:2007年5月31日公布,共165处[5][6]
- 第七批:2014年8月28日公布,共159处[7][8]
列表
此列表列举了各地级市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后来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未包括在内。
索引: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跨县区
- 延边边墙(7-115)延吉市、图们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
跨地市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