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县是中国旧县名,在今河南省商丘市境内。
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归德府降为归德州,同时省睢阳县。弘治十五年(1502年),州治睢阳城因河灾塌坏。弘治十六年(1503年)九月,迁于新址(商丘古城)。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升归德州为归德府,置商丘县,为归德府治所在地。县域北有丁家道口巡檢司,東南有武津關巡檢司[1]。
1913年,全国废府,撤销归德府,保留商丘县[2]:126,归豫东道,后又先后隶属开封道、河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区。1947年,中華民國內政部编撰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簡表》中,商丘县县域面积约为2345.00平方公里,人口625104人[2]:126。
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解放军占领商丘县后,属豫皖苏第一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属商丘专区、商丘地区[3]。1997年商丘撤地设市,商丘县随商丘地区一同撤销,现分属梁园区和睢阳区[4]。
商丘县是1986年12月8日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由于商丘县被裁撤,此称号已由睢阳区继承。
行政区划
1997年建制撤销之前,商丘县下辖以下乡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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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直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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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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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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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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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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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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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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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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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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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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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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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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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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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行政督察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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