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
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日语:国家公安委員会委員長/こっかこうあんいいんかいいいんちょう,Chairperson of the National Public Safety Commission)是日本內閣府外局——國家公安委員會的最高首長。根據警察法第6條,是國務大臣之一。常簡稱「國家公安委員長」。 概要由於正式名稱「委員會委員長」字詞重複,常簡稱「國家公安委員長」(委員相同)。委員長非從委員中選出,國家公安委員會的委員(5人)任命須獲得眾參兩議院同意,而委員長作為國務大臣,是由內閣總理大臣指名就任。國家公安委員會下轄警察廳(特別機關),但依照內閣法規定,委員長非其主任之國務大臣(主任大臣)(國家公安委員會屬內閣府,主任大臣為內閣總理大臣)。 七大工業國組織(G7)的司法、內政首長會議通常由國家公安委員長或警察廳長官出席。繼承內務大臣地方行政業務的總務大臣由於未負責警察行政,因此不出席會議。 另外,過去中央省廳再編前的自治大臣多兼任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由於沒有兼職的規定,也有未兼任自治大臣的國家公安委員長(荒木萬壽夫等)。不過從自治廳長官時代的第2次岸內閣至省廳再編前的第2次森改造內閣成立為止,幾乎所有的國家公安委員長皆兼任自治廳長官、自治大臣。雖然與國外內政首長擁有幾乎同等的行政事務,然而國家公安委員長非主任大臣,因此對警察的權限不比過去的內務大臣。 中央省廳再編後,自治大臣改為總務大臣並擴大所管業務,國家公安委員長兼任總務大臣僅有麻生內閣的佐藤勉,並只維持了20天。 委員長的職務委員長總管國家公安委員會的會務,並且是委員會的代表,負責召開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及三人以上委員出席才可召開國家公安委員會會議。國家公安委員會議事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表決平手時由委員長裁決。 委員長代理與事務代理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不在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作為委員長代理,負責召開會議與代行議長權限。但是,委員長代理不具有「作為國務大臣的委員長」代理權限,因此如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制定的文書署名等裁決行為,須由內閣總理大臣指名其他國務大臣以「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事務代理」之名代行。 歴代委員長列表警察法(昭和22年法律第126号)下的委員長
警察法(昭和29年法律第162号)下的委員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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