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英語:Olympic Charter;法語:Charte olympique)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者《奥林匹克规则》,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为发展奥林匹克运动而制订的最高等級法律文件,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也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1][2]。 奧林匹克憲章與人權的國際發展關係密切,[3]如2014年俄羅斯索契主辦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幕前,Google更改搜尋首頁並引用奧林匹克憲章條文:「運動是與生俱來的人權。」[4] 奧林匹克憲章與人權奧運會的發展和國際人權政治日益交織,奧林匹克憲章與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定義的人權理想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相輝映;因此,奧運會與人權的關係廣泛且在奧運會主辦國的選擇上,人權亦為重要考量之一。[3][5] 2014年俄羅斯索契主辦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幕前,Google更改搜尋首頁「塗鴉」(Doodle)為彩虹配色並引用奧林匹克憲章條文:「運動是與生俱來的人權。每個人應有機會參與運動,並在經由沒有任何形式歧視,及注重友誼、團結與公平競爭為基礎的奧林匹克精神共識下從事運動。[註 1]」媒體認為此舉是向打壓同性戀人權活動的俄羅斯政府的委婉抗議[4][7]。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的搜尋結果亦在用戶點選首頁塗鴉時出現[7]。 历史1894年6月,第一部《奧林匹克憲章》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英語:I Olympic Congress - Paris 1894[8])上正式通過的,由法國著名教育家法国人皮埃尔·德·顾拜旦,現代奧林匹克運動奠基人倡議和主持制訂。百年來,憲章曾多次修改,但其原則和精神未發生根本改變。1995年,国际奥委会修改《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只有独立国家才能够成为国际奥委会会员[9]。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于1999年12月在瑞士洛桑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第120次全体会议通過的。[2] 1999年版的憲章共五章:「基本原則和奧林匹克運動、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要内容如下[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林匹克憲章》中譯本出版始於1989年,而中國奧林匹克出版社首次出版中譯版本最早為1991年[2]。 奥林匹克宪章歷史版本收集於官方網站[10]。 注释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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