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pimi 的LGBT 版本的标志,这是一个反版权倡议,由海盗代理处 (一个积极反对现代版权法和做法的瑞典组织)和BitTorrent tracker 的前任运营商开发。The Pirate Bay 的前运营商,在它被剥离为一个独立的组织之前时。
Kopimi 原版标
反著作權運動 係指完全或部份反對著作權法律的運動或其主張。著作權 係指著作權人所擁有,限制該著作僅能由著作人或其授權之人複製 、传播、播送、公開傳輸、出租權等的著作權利[ 1] 。
支持著作權法的典型理由為,賦予著作人一種暫時性壟斷 的權利,能夠激發著作人產生更多的發展與創造力。目前世界上關於著作權的規定多係基於由維克多·雨果 推廣,並於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 的架構所制定。而反著作權運動的核心理由則認為,著作權並未給社會帶來純益,並且持續造成少數人藉由消費創造力而致富。某些反著作權團體會站在經濟或文化的角度,質疑著作權存在的理由。另外,在網際網路 和Web 2.0 的普及之後,也開始有著作權法應該加以修改,以適應現代資訊科技 的聲音產生。
反著作權團體與學者
支持廢除著作權的團體
2006年於 瑞典 所舉辦,支持檔案分享 的遊行運動
許多傳統的無政府主義 者,包含列夫·托爾斯泰 都表示他們拒絕接受著作權。[ 2]
海盜影院 (Pirate Cinema)和其他像是貴族聯盟 (The League of Noble Peers)的團體推動了更多反對著作權本身的爭辯。最近也浮現了許多反著作權的團體,針對點對點技術 (peer-to-peer)、檔案分享 、數位權利 以及資訊自由 等領域進行對著作權加以爭辯,而這其中也包含了發燒友協會 (Association des audionautes)[ 3] [ 4] 。
最近關於BitTorrent 和點對點 檔案分享 技術的發展,被媒體評論者形容為「著作權戰爭」,而海盜灣 則被認為是「快速增長的反著作權運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員」[ 5] [ 6] 。2004年2月24日發生了一個廣為人知,被稱為Grey Tuesday 的活動,以大規模盜版的方式進行電子公民抗權 (electronic civil disobedience)。活動參與者故意侵害EMI 所擁有的白色專輯 著作權,將其中的音樂混搭後製作成「灰色專輯 」(The Grey Album)。希望藉此來喚起大家對於著作權改革議題以及反著作權運動的重視。有超過400個網站參與這個活動,其中170個網站並且放上活動者的聲明,內容表示灰色專輯 是為了闡明著作權法 需要修正,允許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對於具有著作權的素材進行取樣 ,或是提出一個合理補償的方案允許取樣[ 7] [ 8] 。
支持修改著作權法的團體
法國團體發燒友協會 本質上並不反著作權,但希望能夠改革著作權的實施與補償措施。該團體的共同創辦人Aziz Ridouan呼籲法國 將點對點 檔案分享 合法化,並且藉由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收取額外的費用提供著作人補償(譬如補整系統 (altern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根據報導,主要的音樂公司認為Ridouan的建議根本就是將盜版行為合法化[ 3] 。在2008年1月,7個瑞典溫和黨 (瑞典執政聯盟的成員之一)的國會議員在瑞典的小報上發表應該將檔案分享 合法化的呼籲,他們表示:「將所有不具有商業性的檔案分享合法化,並且使市場適應或許並非最好的解決方案,但是除非我們想要對於公民在網路上的行為進行大規模的管控,否則這是唯一的解決方案。」
"[ 9]
支持利用現存的著作權法的團體
支持在使用現有的著作權法律架構下,增加特別的授權以達成它們的目標的團體包含copyleft [ 10] 和創用CC [ 11] 。創用CC 本質上並非反著作權,但呼籲在現有的著作權法下使用更具彈性與開放的著作權授權方式[ 12] ,但2013年後,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辦的CC全球高峰會的CC總部與全球合作組織會員的共同討論後,鑑於各國著作權的修法朝向越來越封閉的方向進行,故在行動上有些許的微調,往反著作權保護的行動有更明確的表態[ 13] 。
學者和評論者
關於這個領域的學者及評論者,包含 梁日明 (Lawrence Liang)[ 14] 、 Jorge Cortell [ 15] 、Rasmus Fleischer [ 16] 、 史蒂芬·金塞拉 以及 Siva Vaidhyanathan 。
反著作權的論點
經濟觀
著作權削弱創意的誘因
非稀少性
有些論者認為,著作權是無效的,只是依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或TIPS 條約所創造出來的虛構事物,因為不像實體財產,著作內容並不具備稀少性 ,著作內容可以同時多重存在於不同地方,而且可以輕易的複製散布,尤其當今網際網路 時代更是如此,例如,任何人可以在世界不同地方,同時演唱或重製某特定歌曲,同一時間或演唱後任一時間,著作權人也可授權特定之人演唱或重製,某電視劇可以在同一或不同時間,被不同的人收看,因此,縱然發生侵害著作權 (盜版)的情事,著作權人不會因此失去著作內容與其著作權,這與實體財產、能源,受限於物理定律,無法同時異地被使用,一旦失竊 ,就會導致使用、收益、支配等所有權行使受影響不同,只是構成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而已,甚至可能反過來提高著作內容的價值,並促進著作內容的傳播[ 17] 。[ 18] [ 19]
歷史性研究
即便對於大多數的著作人有利,但著作權法是否真的具有經濟上的助益,目前仍然不是很明確。因此,Höffner 便針對19世紀前半期的英國 與德國 進行比較,以瞭解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和著作物發行的經濟上影響。當時德國類似的法律尚未被建構,但是他發現,德國卻有較多的書籍被印刷與閱讀,且整體而言,德國的作者也賺了比較多錢[ 20] 。
資訊科技相關論點
Web 2.0
Piratbyrån 的創辦人之一, Rasmus Fleischer 表示,著作權法僅看似不能在網路上複製,因此而顯得過時。他認為,網際網路,特別是Web 2.0,已經造成「複製」這個概念本身處於一個不明確的狀態。為了要控制Web 2.0,21世紀的著作權法更加關注於對於整體科技的刑法化,造成近來對於各種搜尋引擎 的攻訐,僅只是因為他們提供的連結可能已經有著作權。Fleischer並且指出Google,儘管大部分沒有爭議,便是運作在著作權的灰色地帶。(譬如以商業模式經營的Google Books 便公開展示了許多具有著作權的書籍,另外也展示無著作權的書籍作為其商業計畫的一部分,這一部份透過廣告為其帶來收益。)但相反地,有論者指出,Google Books 將這些有著作權的書籍很大一部份遮掩住,而將帶來購買的動機,並且成為著作權人的合法支助。
Fleischer的核心論點為,著作權對於網際網路而言是過時的,實行著作權所需花費的成本並不合理,相反地,商業經營模式需要去適應黑暗網路(darknet)存在的現實[ 21] 。
文化觀點
知識自由
著作人與創意
另類法律論壇(Alternative Law Forum)的創辦人梁日明 認為,現在的著作權制度乃植基於被認為是清楚而毫無疑問,但卻過於狹隘的「著作人」之定義而生。梁日明觀察到,「著作人」這個概念被認為可以適用在任何文化與時空環境之中。然而,梁日明認為,著作人被認為是一個獨特而卓越的精神原創者,是歐洲 於工業革命 以後,為了要使著作人的人格在大量製造的商品中區隔出來而建構的概念。因此,著作乃係由原創的「著作人」所創造,並且與當時流行的財產權 理論相結合[ 22] 。
關於反著作權運動的批評
著作權的倡導者,像是進步與自由基金會 (Progress and Freedom Foundation)的Sumner M. Redstone (哥倫比亞廣播公司 、維亞康姆 、MTV電視網 和黑人娛樂電視台 的主要擁有者)便認為,著作權可以藉由強迫發揮創造力來驅使經濟發展,著作權同時也是著作人和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他認為,所以被建議用來取代著作權保護的措施,在可行的營運模式 中都不會被允許,因為假如無法確定獲得報酬,著作人將欠缺足夠的動機去創作[ 23] 。「假如有一天你告訴牧場主人他所販售的牛奶將變成免費的商品,他將會停止繼續飼養乳牛。當消費者可以免費取得牛奶時,為什麼要養牛?」[ 23]
洛杉磯時報 專門報導好萊塢勞工與作品議題的編輯Richard Verrier,在文章中也表示,盜版行為將會傷害獨立製片公司 ,因為這些獨立製片公司並不像大型的大型電影公司一般,有能力承擔盜版的損失[ 24] 。獨立製片人Greg Carter 形容反著作權運動便像是「某個人走進你家,並且偷走你的家具...大型電影公司可以吸收這些損失,但像我這樣的人,我們並非百萬富翁,我們拼命的為每一塊錢、每五分錢、每一分錢奮鬥才能在這個市場中生存下去。」[ 24]
相關條目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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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