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构为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历史沿革
1950年3月8日至16日,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济南市召开,此次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2]。会议讨论通过了《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暂行组织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草案)》。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各地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8月17日至26日,山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济南市珍珠泉礼堂召开,选出了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在山东省的正式确立[4]。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破坏。1967年2月3日,山东省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革命委员会(23日改称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全面领导全省工作[5]。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中央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部长和统战部部长会议,其中确定将革命委員會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计算。1977年12月9日至14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济南市召开[6]。会议作出了《关于省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标志着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恢复。 组织机构主席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设有以下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代表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设区的市和驻省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组成代表团。 参加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有以下代表团: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