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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亞若。
林若亞(英語:Novia,1977年8月7日—),臺灣模特兒、女演員。實踐大學服裝設計學系畢業。擔任學校畢業展模特兒被挖掘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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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之起源
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的起因於林若亞於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自己2005年的「執行業務」收入30萬元新台幣全都花在治裝等支出上,並無獲利,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和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
但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認為她的收入是領取經紀公司薪水,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仍要求補稅五萬餘元。林若亞不服、申請復查被國稅局駁回,於是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2月8日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相關機關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所得稅法」係指第14條第1項第三類第一款及第二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違憲係指如果是為了營利所付出的「必要費用」超過12萬8千元時,相關規定並未准許民眾以列舉方式申報扣除之條文內容,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須於兩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1][2][3]。
注解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