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仁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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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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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42-02-17) 1942年2月17日(82歲) 日治臺灣高雄州屏東郡九塊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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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大日本帝国(1942年-1945年) 中華民國(1945年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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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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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地方法院檢察官
- 嘉義地方法院推事
-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兼推事
- 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推事
- 台灣高等法院推事
- 最高法院推事
- 司法院厅长
- 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 板橋地方法院院長
- 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台北地方法院院長
-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
- 台湾高等法院院長
- 司法院秘書長
- 司法院大法官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 最高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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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方法論之進展》
- 《法學方法論》
- 《海商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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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壽(1942年2月17日—),台湾屏东县九如鄉人,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中华民国法学家,曾任司法院大法官與最高法院院長。[1]
經歷
出生於九如鄉[2]。
1964年,自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1972年,获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1967年至1968年,任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候补检察官。1968年,任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候补推事。1968年至1979年,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兼推事。1979年至1980年,任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1980年至1984年,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1984年至1985年5月,任最高法院推事。[1]
1985年5月22日至1988年4月27日,任司法院第三厅厅长。1988年4月27日至1990年3月6日,任司法院第一厅厅长。1990年3月6日至1992年1月15日,任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2年1月15日至1993年11月25日,任台湾板桥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3年12月16日至1995年5月1日,任台湾高雄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5年5月1日至1996年5月29日,任司法院副秘书长。[1]
1996年5月29日,出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6年至1998年3月17日,任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长兼法官。 1998年3月17日至1999年3月4日,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兼法官。 1999年3月4日至2003年10月1日,任司法院秘书长。2003年9月18日,任第七届司法院大法官。[1]
此后,杨仁寿出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2007年8月30日,司法院发布新闻稿称,最高法院院长吴启宾将于2007年9月12日届龄退休,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任命杨仁寿为最高法院院长。[1][3][4]2012年1月13日,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发布命令,核准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退职。2012年2月16日,杨仁寿正式退休。[5]
批判與評論
針對2013年九月政爭之際,楊仁壽表示:[6]
- 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因此檢察總長不能去向總統報告有關於通訊監察的案情結果,總統也應謹守分際不能接受(報告)。
- 特偵組只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所規定的那三項(指部會首長以上貪瀆案、重大選舉舞弊案及經檢察總長指定之重大案件)才能偵辦,所以,對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進行行政調查已經涉及不當了。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得很清楚,必須符合第一項的十五款才可監聽,依法須是觸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可監聽,看起來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都沒涉及(這些罪),若真是關說,僅是行為不當,這樣(監聽)是不行的。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中最重要的是第五項,指違反該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指這個證據是沒有證據能力,換句話說,不僅在偵查不行,審判不行,而用在行政調查,包括公務員懲戒等「其他程序」上,也是不行,這些監聽內容都沒證據能力。
- 所謂的政黨,也是《民法》中的社團之一,《人民團體法》是它的特別法,一般來說,無論從人團法或是民法來說,沒有所謂的撤銷,人團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很清楚,有死亡、喪失資格、開除(除名),如果要開除,因為它是社團法人,民法規定,要社員參加開會才可以,不是一個人做主席或是理事長,就可以把人開除,國民黨的章程是下位階的,不能與《民法》或《人民團體法》牴觸,國民黨雖指有經過考紀會,但考紀會沒有任何代表性,這個過程有很多的瑕疵。國民黨在台灣執政很久,可能誤認為自己也是政府機關,其實,它是一個社團而已,而除名是要經過全體黨員或會員代表開會過半數來決定。
此外,針對中國國民黨關說檢方不要上訴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楊仁壽說,因為檢察官上訴不合法,並沒有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進一步具體敘明,未針對重大關鍵所在的大水庫理論上訴,內容只是「那些有的沒有的」枝枝節節,最高法院才以違背法令,駁回檢方上訴,影射已歷練十幾年的二審檢察官放水。[7]
著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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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 (1948年-195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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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 (1958年-196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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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 (1967年-197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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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 (1976年-198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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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 (1985年-199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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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 (1994年-200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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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就任任期4年 (2003年-200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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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就任任期8年 (2003年-20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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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就任 (2007年-20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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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就任 (2008年-20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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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就任 (2010年-20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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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就任 (2011年-201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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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就任 (2015年-202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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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就任 (2016年-202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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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就任 (2019年-202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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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就任 (2023年-203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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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任滿原任期或僅係補足他人任期。 注2:2003年後大法官採交叉任期制,不分屆次,遇缺則補;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8年,屆滿後不得連任;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4年。 注3: 粗體字為「現任者」。 注5: 粗斜字為「即將卸任者」。 注6: 斜體字為「即將就任者」。 注7:“*”表示中途請辭。 注8: 個人詳細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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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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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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