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簽署日 1973年3月3日 (1973-03-03 ) 簽署地點 美国 华盛顿特区 生效日 1975年7月1日 締約方 184個 保存處 瑞士 聯邦政府語言 英文 法文 西班牙文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英語:C onvention on I nternational T rade in E ndangered S 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縮寫:CITES ),常簡稱作《華盛頓公約 》,是根據1963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 (IUCN )會員國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而起草的國際公約 ,旨在避免國際貿易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的生存造成威脅。1973年3月3日,公約文本在美国 华盛顿特区 舉行的會議上正式訂立並開放簽署,1975年7月1日起生效。為避免與《关贸总协定 》(GATT )產生衝突,公約在起草過程中特別咨詢了關貿總協定秘書處[ 1] 。
CITES 公約在瑞士 日內瓦 設置了秘書處,由联合国 环境署 管理。依據公約第十二條的規定,秘書處的主要職能包括:提供協調和咨詢服務、監督公約的履行情況、定期組織締約方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更新修訂公約附錄等[ 2] 。現任秘書長為巴拿马 籍联合国女官員伊沃内·伊格罗 (Ivonne Higuero ),於2018年就任[ 3] 。
截至2022年10月,CITES 公約對超過38700種野生動植物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護[ 4] ,以確保這些動植物的標本[ 註 1] 貿易不會危害其種群的存續。
历史
CITES 的出現是源於1963年國際自然與天然資源保育聯盟的一次集會,由與會會員國共同決議起草。在經過多年的條文制訂後,確切的條約內容在1973年3月3日於美國華盛頓市開放給80個國家的官方代表進行簽署,並且自1975年7月1日開始執行。此公約是世界上迄今為止幾個締約單位數最高的公約之一,參與的單位並不強制要求必須是主權國家 ,取而代之的是以團體(英語:party )作為締約單位,這些團體之中有些是主權國家,也有一些是區域性的政府組織。
保护
華盛頓公約的主張並非完全禁止野生動植物的國際貿易,而是以分級管制、依需要核發許可的理念來處理相關事務。受到公約保护的动植物被分列入三份不同的附錄:
附錄Ⅰ (Appendix I )囊括了受到滅絕威脅的物種,這些物種通常是禁止在國際間交易,除非有特別的必要性。
附錄Ⅱ (Appendix II )囊括了沒有立即的滅絕危機,但需要管制交易情況以避免影響到其存續的物種。如果這類物種的族群數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則會被改置入附錄Ⅰ進行全面的貿易限制保護。
附錄Ⅲ (Appendix III )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個國家或地區被列為保育生物的物種,換言之就是區域性貿易管制的物種。將這些物種列入華盛頓公約中,才能有效要求其他會員團體進行協助管制其貿易。
由於瀕臨絕種的生物是被列在一本紅色書皮的名單中,因此往往也被稱為「紅皮書動物」或「紅皮書植物」。
2000年11月1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保护。
备注
另請參閱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链接
CITES 締約方
CITES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