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英語:Insured),是指保險契約中的保險標的,如果被保險人發生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有賠償請求權,此時保險公司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被保險人可能是個人、團體或組織[2]。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的關係
要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時,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人,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需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內容(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及保險金額[3],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需具有下列「保險利益」(參見中華民國保險法第16條):
- 本人或其家屬。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債務人。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4][5]
未成年被保險人的保險給付限制
各地對於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規定不同,法國、韓國及澳門是禁止未成年人做為被保險人,有些國家地區則是採取限額投保,例如美國紐約州對未成年人理賠上限為5萬美元,德國對未成年人理賠上限為8,000歐元,日本對未成年人理賠上限為1,000萬日元。[6][7]。台灣則是規定對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不理賠,但需退還要保人已繳的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投資型保單的帳戶價值[8]。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