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警察通例》(Police General Orders,PGO)是香港警務處用以監管警員紀律及行為的準則,由香港警務處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46條所賦予的權力而制訂。警員除須接受內部訓示,香港法律和警察通例(以及總部通令)雙條約束外,亦須遵從警隊的目標、抱負和價值觀方向,和正直及誠實的品格行為指引。值得一提的是警察通例不適用於一般市民。 警察通例
委任證爭議警隊一向要求警員佩戴委任證,或展示警員編號。依據《警察通例》,警員行使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便衣人員需出示委任證:
在有市民要求時,警長以下職級的警員應披露職級及警務處職員編號[2]:
《警訊》節目亦多次提醒市民,有懷疑時應要求自稱警務人員的人士出示委任證,防範有人冒充警務人員作出各式非法行為。亦有影評人早於2007年指出,警務人員出示委任證是警察電影的必備元素[3],在《五億探長雷洛傳》中,即使是港英時代香港警方最貪污腐敗的1950年代,警察出勤依然會配上委任證[4]。 然而,6·12佔領行動起,警員屢次違反守則。為此,五名立法會議員於6月27日到灣仔警察總部作出投訴,要求警方作出徹底調查。[5]其後,處理示威的警員,不論軍裝還是便裝人員以面罩蒙面、不出示委任證、不展示警員編號已變成常態[6][7]。有警員將出示委任證要求視為挑釁,對提出的市民惡言辱罵,甚至毆打、拘捕。[8][9]8月16日,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被捕期間,四名黑衣警員中有三名仍然拒絕出示委任證。[10] 2019年7月7日晚上近11時《立場新聞》拍攝到有身穿便衣的警員,戴頭盔、持圓盾在旺角彌敦道參與清場行動,並沒展示警員編號或委任證。有市民質疑他的身份時,該警員高呼:「警察執行職務時,係唔需要展示委任證!」[11] 侵害兒童爭議按照《警察通例》,警方必須在家長或監護人到警署陪同下才能錄取被捕兒童的口供。但2019年12月23日警方公函卻表示有時候警員會讓被捕兒童單獨錄口供及進行搜查[12]。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質疑這是對被捕兒童權利的徹底踐踏[13]。 參見參考資料註釋参考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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