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沃伦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以9:0一致裁决:由于“黑白隔离政策表示黑人低劣”,所以原告和提出诉讼而处境与此相似的其他人,由于受所述种族隔离之害,已被剥夺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與平等保護條款所保障的权利。[7][9]此案的裁决突破了普莱西案对“隔离但平等”原则的认可,取消了在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此后最高法院又通过一系列判决,实质上否认了“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合法性,被最終終結了美國實行逾一世紀的種族隔離政策。
在我们的宪法下,一个人选择与其他种族的人结婚或者不结婚,完全取决于那个人本身,而这个自由是不能被各州所干涉的(The freedom to marry, or not marry, a person of another race resides with the individual, and cannot be infringed by the 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