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職議員 (Lords Spiritual)指英國上議院 中依英格蘭教會 職務獲得席位的議員 。
職責
按照慣例,至少要有一位主教 在議程日開始時領念祈禱文 (相同職責在下議院由專職司鐸 負責)。主教們經常在辯論中發言,2004年時任坎特伯里大主教 的羅雲·威廉斯 在辯論中展開量刑立法討論。議案 (measure;英國國教會 的法案 )必須由全院討論,靈職議員扮演著確保他們執行的角色。
成員
英格蘭教會
現任坎特伯里大主教 賈斯汀·韋爾比 。
現任倫敦主教 理查德·沙特爾 (Richard Chartres)。
靈職議員中目前僅有英格蘭教會 代表。
靈職議員曾為上議院中之多數,包含英國國教會的大主教 、教區主教 、修道院長 與被允許戴主教冠 的小修道院長 (prior)。在英格蘭宗教改革 最高潮的1539年之後,因為解散修道院運動 (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使修道院長與小修道院長無由產生的緣故,僅大主教及主教繼續參與國會 。1642年長期國會 (Long Parliament)通過《1640年神職法令 》(Clergy Act 1640)後,靈職議員全體遭排除於國會之外,但於《1661年神職法令 》(Clergy Act 1661)制訂後,又回復國會席位。
《1847年曼徹斯特主教職位法令 》(Bishopric of Manchester Act 1847)及之後各項法令 進一步限制靈職議員名額。現在,靈職議員不得超出26名,包含英國國教會 內最重要的五名教长 (具無論資歷而獲得席位的權利):坎特伯里大主教 、约克大主教 、倫敦主教 (Bishop of London)、达勒姆主教 與溫徹斯特主教 加上其他21名英國國教會中最資深的教區主教 (不包含在聯合王國 國土外的索多暨馬恩教區 與歐洲教區 )。
所有前任的坎特伯里大主教 ,回歸主教 身分後不再擔任教區主教 ,將無一例外的被授予終身貴族 與俗職議員 (Lords Temporal)席位。
上議院改革
隨著2014年時修訂法律 使女性 可擔任主教 ,國會通過《2015年靈職議員(婦女)法令 》(Lords Spiritual (Women) Act 2015),在法令通過後的未來10年內,有資格的婦女可填補主教職位的空缺。此法案不適用於高級主教。
蘇格蘭教會
苏格兰教會 傳統上在蘇格蘭議會 中擁有席位,但在轉變為長老會 後於1689年被排除於議會之外。傳統意義上苏格兰教會已無主教,且從未指派人員擔任上議院議員。
愛爾蘭教會
1801年大不列顛 與愛爾蘭 聯合之後,愛爾蘭教會 於上議院中獲得代表權。
愛爾蘭聖公會主教 中,有四席(一名大主教 與三名主教)輪值保障席位,於國會每次會期後輪替(會期一般約為一年)。愛爾蘭教會於《1869年愛爾蘭教會法令 》(Irish Church Act 1869)通過後,在1971年放棄國教 地位,並中止於上議院中的靈職代表權。
威爾斯教會
英格兰教會 在威尔斯 教區的主教原本在上議院擁有席位(1847年後,只有資歷夠久的主教可獲得),但威爾斯教會 於《1914年威爾斯教會法令 》(Welsh Church Act 1914)通過後,在1920年中止附屬於英國國教會並同時放棄國教地位,於是威爾斯教會的主教再無資格如英格兰教會主教般被指定為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