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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當被告被指控所犯之罪未遂,且其所採取之手段不論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皆不可能造成危險,則此行為謂之不能犯(英語:impossibility defense、德語:Untauglicher Versuch;不能未遂)。在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不能犯乃可罰之情形。在普通法中,不能犯是偶爾會採用的刑事辯護法。[1]
事實不能犯(英語:factual impossibility)在英美法系下很少有足夠的辯護。 在美國,有三十七個州排除了"事實不能犯"能為其未遂犯行進行辯護。事實不能犯與構成要件錯誤(英語:mistake of fact)這兩種犯行是有所區別的,構成要件錯誤可能是對某種特定意圖犯罪(比如盜竊罪)所作之辯護。[2]
事實不能犯
不能犯在犯行未遂之時,事實上預期的犯行不可能造成危險之罪行,儘管被告在犯罪未遂時卻不知道這未遂犯行與已遂犯行之不同。[3]
註釋
參考文獻
- 大塚仁. 刑法概説 総論 第4版. 有斐閣. 2008. (日語)
- 高窪貞人; 石川才顯; 奈良俊夫; 佐藤芳男. 刑法総論. 青林書院. 1983. (日語)
- 前田雅英. 刑法総論講義 第5版. 東京大学出版会. 2011. (日語)
相關影視
參見
- 犯罪意識
- 物權法(Property law)
- (Umgekehrter Tatbestandsirrtum)(反面的構成要件錯誤、逆轉的構成要件錯誤;不能犯)
外部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