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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 (法律)

因果關係(英語:causation)是在刑法侵权法法律领域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考虑因素,即行为人的行为应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大陸法系刑法學上,因果关系是結果犯構成要件要素

學說理論

法學上關於因果關係的理論,主要有三種理論:

條件因果理論

又稱條件公式條件因果關係(德語:Bedingungstheorie)或等價理論(德語:Äquivalenztheorie)等等:

  • 定義:在所有其他事態維持不變的假設下,如果P和Q現象之間有這樣的關係:「不可想像若P不存在,Q還不會不發生」,便可認定P是Q的原因。這個定義較為直述的解釋是:「若P不存在,Q就不會發生;或者就不會以它實際發生的樣貌發生,而是以其他樣貌發生」。
  • 這樣的定義其實是邏輯學和哲學上所稱的「必要條件」,若P是Q的必要條件,就認定P是Q的原因。然而邏輯學和哲學上對因果關係的定義是「充分且必要條件」,條件因果關係理論當中缺乏了「充分條件」這部分。
  • 由於此理論將結果的所有必要條件都認定為原因,且各原因之間沒有誰強誰弱的區分,故又稱為「等價理論」,即所有原因都有相同的價值。
  • 各原因「等價」這性質在20世紀初期遭受批評,反對者認為使用這理論會無限往前回溯,使得應負法律責任的人的範圍過度擴張,例如:2016年1月1日,30歲的M開槍殺死了O。殺人兇手M的父母親是對於M之存在而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所以M父母於1985年年初的性交行為是O被M槍殺的必要條件,是原因。
  • 為了限縮條件理論的責任無限前溯問題,遂有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之提出。

相當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理论(德語:Adäquanztheorie),又稱“重要性理論”(德語:Relevanztheorie)。

疫學因果關係

“流行病學(疫學)的因果關係”理论,又稱“統計學的因果關係”(德語:statistische Kausalitätsmodelle)、“機率論的因果關係”(德語:probabilistische Kausalitätsmodelle)。

各法領域的適用情形

從這三種理論衍生許多變化版,例如:德國學者(德語:Karl Engisch(1931)提出「合法則的條件關係」(德語:gesetzmäßige Bedingung),是在條件理論之上添加了「P→Q關係必須合乎自然法則」這個條件,也就是邏輯學和哲學上所稱的「充分條件」,使得只有「充分且必要條件」才被認定為原因[1]

三者當中,條件因果關係理論最早出現,稍後出現的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在德國中華民國都曾同時是民法學[2]刑法學[3]的通說,但今日這兩國的刑法學已改採Engisch的合法則的條件關係(雖然兩國的教科書上多只稱「條件理論」,但其內容並非最早版本的條件理論),加上客觀歸責理論。

民法上,由於考慮到被害人保護的必要性,有時會放寬條件關係的判斷,故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運用較廣;但在刑法上,若無法取得毫無合理懷疑的證據,則不得將人定罪,在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極度嚴謹。[4]

根據當代大多數刑法學者的見解:

  •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其實包含了今日刑法學上所稱(合法則的)條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兩個判斷階段,並且在規範性歸責要件的部分與刑法的客觀歸責理論大致相同、但仍有細微差異。
  • “流行病學的因果關係”理論也可視為條件因果關係理论的修訂版,它以機率的概念取代條件因果關係理論中的因果「必然性」(機率可高可低,但在大數法則的支配下,長期期望值是穩定的),同時也是以機率概念來當作合法則條件關係的「法則」。

参考文獻

参见

外部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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