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道
摩哆车道是特別提供摩托車,也可能開放非機動車(例如自行車)行駛的道路、車道。在台灣,正式名稱為慢車道 中華民國(臺灣)在台灣,機慢車道為機車(於法規中被定義為快車)、慢車專用或者優先之車道,常見於各大橋梁、特定路段(以下各圖不適用於台灣自行車道):[1]
法律法規規劃設計主要道路時,採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以及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公車專用道、機車道、人行道或腳踏自行車道。[7]規劃設計次要道路時,各方向至少為一快車道及一慢車道,以及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機車道或腳踏自行車道。[8]其中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腳踏自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9]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10公分。[10] 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若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11]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12]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時,除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汽車駕駛人不得在慢車道上左轉彎,否則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13][14] 機車行駛之車道,無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15]無標誌或標線者,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16] 民國101年(2012年)7月1日起,汽缸總排氣量2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原則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17][18]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否則處其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19][20] 爭議民國100年(2011年)9月28日星期三,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次委員林建榮、郭玟成、朱鳳芝、曹爾忠、楊仁福提案表示以下機、慢車道爭議,最後決議將原提案「並嚴格」,修正為「並請執法機關嚴格」後通過:[21]
馬來西亞马来西亚部分高速公路和大道设有为摩哆骑士准备的专用车道。其中南北大道路段摩哆车专用道的宽度约为普通车道的一半,位于主来往车道的极左边。这些专用车道可在莎亚南大道、北海-居林大道、联邦大道、牙直利大道、布赛高速公路、丹绒帕拉帕斯港高速公路、苏丹马慕大桥、苏丹依斯迈大桥和布城主要高速公路中找到。 马来西亚的摩哆车道设有避雨站,通常位于高架桥下方,有时则位于专用道旁边。 參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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