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委員會
歐洲議會委員會(Committees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的成立目的是幫助歐盟執委會制定法律提案。 常務委員會是由選民直選選出的歐洲議會議員所組成。每個委員會內設有一位主席和四位副主席,並設有替代委員(Substitute Member)。 委員會主席會從全體委員會成員或永久替代委員中選派報告員(Rapporteur),負責匯編報告。 任命立法報告在立法提案或起草過程中,歐盟執委會會透過「共同決議程序」(Codecision procedure)與各委員會進行磋商,委員會則會透過撰擬報告、提出修正案的方式向執委會提出建議,如有必要,也會提出決議草案。 若修正案有至少十分之一的委員反對,則該修正案將在下次委員會開會時全體表決。 同樣的,除非有至少十分之一的委員反對,否則委員會可以不提出修正案,直接通過執委會的提案。 非立法報告委員會也會撰擬非立法報告。指定的報告員負責編寫報告,代表委員會將報告呈遞給歐洲議會。報告必須包含決議案動議、說明文件,還必須概述財政影響。 自發報告委員會也可以根據其權限撰寫報告,不必透過協商。這種報告稱為「自發報告」(Own-Initiative Reports),用來提出決議案的動議。 在制定自發報告之前,委員會必須獲得主席會議(Conference of Presidents)的同意。主席會議有兩個月的決議時間,若是不同意,理由必須加以說明。 跨委員會合作在起草報告時,委員會可能會針對該主題向其他委員會徵詢意見,尤其是提出的修正草案關係到其他委員會時。被徵詢意見的委員會將在最終報告中註明。有時主導的委員會(主要委員會)會邀請與該主題相關的委員會(次要委員會)主席和起草人參與討論並徵詢意見。 次要委員會所提出的修正案將由負責制定報告的主要委員會投票表決。 如果主席會議決定報告由兩個委員會共同負責,則兩個委員會須制定共同時間表,並一起負責報告的撰寫。 常務委員會列表2024年7月的常務委員會清單。 臨時委員會依據歐洲議會規則第175與第176條,議會可隨時成立臨時委員會,期間不能超過一年。曾經成立的臨時委員會有: 2007年4月25日,議員投票通過成立氣候變化臨時委員會。委員會有一年的時間針對歐盟未來的氣候變化政策提出建議,協調歐洲議會在該領域的立場,評估氣候變化最新的跡象和預估行動所需的經費。[5] 2009年選後,鑑於2000年代末期經濟衰退,議會成立了金融、經濟和社會危機特別委員會。 代表團歐洲議會議員也會組成代表團,前往歐盟以外的各個議會,並與歐盟候選國成立聯合議會委員會(Joint parliamentary committee)。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歐盟聯合議會大會(ACP-EU Joint Parliamentary Assembly)、歐洲-拉丁美洲議會大會(Euro-Latin American Parliamentary Assembly)[6] 和歐洲-地中海議會大會(Euro-Mediterranean Parliamentary Assembly)也有代表團派駐。[7] 委員會主席會議與代表團主席會議議會的兩大團體是委員會主席會議(Conference of Committee Chairmen)和代表團主席會議(Conference of Delegation Chairmen)。委員會主席會議是議會的政治機構,致力於促進各委員會之間更好的合作,由所有常設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的主席組成。代表團主席會議是議會的政治機構,定期審議有關議會間代表團和議會聯合委員會代表團的所有運作事項。他們可向主席會議提出建議。另外,主席會議與歐洲議會事務局可指派他們執行特定任務。[8][9]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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