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管制委员会
军事管制委员会,简称军管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战争时期与特殊政治时期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管理方式和临时行政机关,其通过派出军事机构而对某部门或地域进行有效的军事管制与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共实施过两次军事管制委员会制度。第一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49年至1953年),第二次为文化大革命前期(1968年至1972年)。 第一次军事管制概述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大陸范围内接连获胜,解放军开始接受与管理新占领的城市。1948年,中共中央已发布《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关于解放区军事管制条例》和《关于新解放城市军事管制时期的各项政策》等文件,在北平、天津、南京、武汉、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成立了军事管制委员会[1]。
结构设置1948年9月至1950年3月,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的主要城市和成立时间、负责人如下[2]: 军事管制委员会的职责是在临时接管时期对城市内的资本、人员、户籍、学校、共产党组织进行筹备与调整,并负责城市防卫、工厂与人员安置。自当地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后,即取消军事管制委员会编制。1953年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并通过一系列地方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构设置后,遂结束城市军管工作[6]。 第二次军事管制1968年,上海造反派发动一月风暴,相继占领地方政权,此后全国各地的夺权之风迅速蔓延,全国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相继失去作用,社会秩序陷入混乱。 为避免国防、沿海、交通要道、专政机构、机密单位、宣传舆论阵地、国防工厂、重要仓库等部门受到牵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军委陆续作出了关于实行军事管制的决定。1967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广播电台问题的通知》,首先派出军队对广播电台进行军事管制。同月,全国的物资粮仓、监狱、民用航空系统开始军事管制。此后,公安局、国防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等部门均实行军事管制,负责坚持生产指挥与机构安全[7]。 1972年8月,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作出了撤销军事管制领导机构的决定,相关的军事管制指挥机构相继撤销,军管人员陆续撤回军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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