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市
副省级市,又称副省级城市,是指为加快部分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辐射作用,将城市党政机关行政级别确定为副省部级的一种特殊的省辖地级市[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机构编制术语[2]。副省级市是一个行政管理概念而非行政区划概念,15个副省级市在民政部行政区划登记中均列为地级行政区(地级市)[3]。1994年2月25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原属计划单列市的8个省会城市不再列为计划单列市,16个市(包括原14个计划单列市和杭州市、济南市)的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在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后,当前的副省级市共有15个。 副省级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等规定,其市直机关、市辖区的行政级别比照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市级机关正职公务员为副省部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市级机关副职公务员为正地厅级,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公务员为“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俗称“正局副厅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公务员为“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副职”(俗称“副局正处级”)[4][5]。 历史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6],明确将前述16个市定为“副省级市”,但仍作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 副省级市是指城市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而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所谓的行政级别,是指城市的行政机构,也就是市委、市政府机关主要领导(市委書記、副書記、市政府市长、副市长)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的行政级别。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指出:“一、关于与省的关系问题。16市定为副省级后,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领导。”也就是说,副省级城市的市委書記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职务任免由省委报中共中央审批。但在“行政区划级别”上,副省级市仍然属于地级市[7]。 副省级市列表副省级市目前有15个,按照中国地理大区的顺序分別如下:[8]
註: 设置历史副省级市根据一系列行政文件而设置,包括《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等文件。[9] 国务院关于新增副省级市的态度较不积极。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要在总结16[10]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它省会城市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标准,统筹考虑,适当时候,对条件成熟的省会城市的级别问题提请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批。不过,自1994年明确16市为副省级市以来,尚未有其他城市增补成为副省级市。 机构级别根据中编發〔1995〕5号文,副省级市的市直机关、市辖区和县的级别问题,比照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国办发〔1993〕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
实际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副局长属于“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副职”(俗称“副局正处级”),略高于普通正处级。[11] 副省级城市市辖区的副区长也是副局正处级。区辖街道办是正处级。 政府间合作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全国计划单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自1985年起,在各计划单列市轮流举办,后于1999年更名“全国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截止至2012年9月已举办27次[12],自此再未举办。 比较目前在中国大陸,除了副省级市等副省級行政區,其它行政级别为副省級的有 江苏苏州市; 浙江温州市、舟山市(其具有正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海南三亚市; 云南曲靖市; 陕西延安市; 江西赣州市; 贵州毕节市、遵义市; 湖北襄阳市; 河北唐山市; 河南洛阳市; 山西大同市; 山东烟台市; 四川绵阳市; 内蒙古包头市、通辽市; 宁夏固原市等。 但是这些地级市仅限于个别官员的级别高配,并不会如同副省级市般扩充到所有官员。
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至1993年时有14个计划单列市。
较大的市指的是立法概念上有立法权的城市,较大的市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 较大的市其核心就是“立法权 ”。本来,“较大的市”是一个独立概念,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经过国务院特批拥有立法权,才能称为“较大的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该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本法所称的“较大的市”。而2004年通过的修订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条文所称的“较大的市”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条文所称的“较大的市”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申报“较大的市”的一般程序为:拟申报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然后由国务院具体负责部门派人到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察。 而副省级城市则无须国务院审批,自动成为“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13] 参见外部連結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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