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州散州,指元、明、清時代不直接隸屬於省的州;清代直接隸屬於省的州稱為直隸州,與散州相對。 元朝有路、府、州、縣等行政區劃單位。有的府、州直屬於中書省或行中書省,有的府、州則隸屬於路,隸屬於路的府、州稱為散府、散州。路下轄縣、散府、散州,散府、散州之下又可轄縣,層級關係相當混亂。 明初把路全部改為府,原有的散府或者撤銷,或者由省直轄。散府不復存在,散州則仍然保留。府下轄縣和散州,散州下還可轄縣。因此关于明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层级设置有「三級制」和「四級制」的争论;明朝的散州沒有附郭縣,元代所有散州的附郭縣在明初都“省入”州(即與州合併),因此散州的州治區域直屬於州,不屬於任何縣;明初還把許多元代散州降級為縣,產生了一批單字命名的縣(因州名多為單字),如曹州→曹縣、嵩州→嵩縣、萬州→萬縣等。 清朝雍正年間實行一系列行政區劃改革,其中一項是規定散州不能轄縣,而直屬於省的直隸州可轄縣,以避免行政層級紊亂。此時一些散州升為直隸州;其他散州所轄的縣,有的併入州中,有的則改由府管轄。所以清代的散州層級與縣相當(但州官的品級仍然高於縣官),而地方制度也很明確地變成「三級制」,這在清代是很重要的地方行政制度改革。清代的直隸州也没有附郭縣。 清朝的“道”并不是正式行政区划,而是省的派出机关,其地位在省与府之间,但是清代中後期,「道」的權力又越來越大,介於省級與府州廳級之間,所以清中後葉,地方行政制度又演變成「準四級制」。 1913年1月,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全國廢府、州、廳,所有的散州、散廳都直接改制成了縣。 清雍正以後,內地政區的層級關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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