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司是一个运营铁路轨道或列车的实体,这些公司可以是私营或国有的。一些铁路公司同时经营有轨道和列车,如中国铁路总公司、日本JR集團;而欧盟则要求轨道及列车所有权必须分开在不同的公司运营,韓國鐵路也是採用此種營運方式,將原有的韓國鐵道廳拆分為負責管理車輛與路線營運的韓國鐵道公社以及負責軌道建設與設備維護的國家鐵路公團,這種營運模式稱為「車路分離」。
结构
许多国家都设有国营铁路,拥有并运营着该国所有的轨道和列车,例如全球最大的铁路公司俄罗斯铁路。其它国家也有许多不同形式的公司,它们经营属于自己的专用线,时而相互竞争,尤其是在美国和加拿大。
在欧洲,欧盟要求其成员国的国营铁路拆分为若干不同的铁路公司[1]。通常是国有公司管理轨道,其它的上市公司(部分由地区政府所拥有)则拥有列车经营权(相等於日本鐵路的「上下分離」營運概念)。公共交通服务则由多家私人公司参与投标以确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营线路和有效期限。其它一些公司则负责轨道周边及铁路车辆的维护。
日本的鐵路公司
日本的鐵路公司是根据《鐵道事業法》第7條「得到鐵道事業許可者」所規定的事業体。
《鐵道事業法》沒有限制鐵道事業者的身份,所以除株式會社以外,公益法人和宗教法人等法人與個人公司形式皆可。
類似的有《軌道法》上的「軌道經營者」・「軌道會社」,一般來說和鐵道事業者(鐵路公司)的區別少為人知、故多廣義的解作鐵道事業者。但是因為法律等規制等有很大的差異,事業形態完全不同的場合亦有。
鐵道事業者和軌道經營者多總稱為「鐵軌道事業者」。
以鐵道事業形態區分
根據鐵道事業法第2條,可區分成如下的鐵路公司:
第一種鐵道事業
以鐵路運送貨物或旅客的事業。
使用自有列車、在自有的鐵道施設上運行,大部份鐵路公司屬這一種。
第二種鐵道事業
自身擁有鐵路車輛、但未擁有路線上的鐵道設施,在營運上透過使用(租借)第一種或第三種鐵道事業者擁有的鐵道設施來運送旅客或貨物的事業。
第二種鐵道事業者的路線當中,有設施保有事業者是第一種鐵道事業者的情況舉例如下。設施保有事業者是第三種鐵道事業者的情況參見第三種鐵道事業者一節的表格。
第三種鐵道事業
修建鐵路與設施、並轉讓給第一種鐵道事業經營者為目的,或修建鐵路與設施、並租借給第二種鐵道事業經營者專門使用的事業。
第三種鐵道事業不應與第三部門鐵道混淆。
索道事業
應他人之需要,用索道運送旅客或貨物的事業。
專用鐵道
專供自己使用而設置鐵道。
特定目的鐵道事業
观赏性景观、遊樂設施的移動,或其他專門以觀光目的而運送旅客的事業。
以經營形態區分
鐵道事業者(含軌道)的經營組織形態可區分成:
株式會社
上市企業
公營企業
地方公營企業(交通局。公營交通形態之一)。
戰後、運行鐵軌道事業、現在巳廢止的公營事業者
特殊法人
過去的鐵道(軌道)事業運行的特殊法人。
財團法人
第三部門
其他經營形態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