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香港示威
2019年10月30日香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示威,是於2019年10月30日,發生在香港油尖旺區與屯門區的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示威活動。當日示威活動分別為香港理工大學學生主辦、要求政府落實五大訴求的「快閃校園畢業典禮」校園遊行以及屯門居民發起、要求香港警務署交代大興行動基地氣體洩漏與重組警隊的示威活動。其中,香港警察於手無搜查令之情況下擅進民居並對不禮貌持地指罵居民及對其搜身,令人關注警員濫權之問題[1]。 背景雖然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經已於2019年10月23日正式被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宣佈撤回,惟政府於處理行政失當及並未回應其餘四項由修例工作衍生的訴求,故反對政府及要求政府落實五大訴求的示威行動於2019年10月下旬仍然繼續。 大興行動基地疑洩漏有害氣體2019年10月28日,屯門區受不明氣體侵襲並造成至少11人不適送院,有人質疑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氣體洩漏所致。雖然警方當日已否認曾於屯門使用催淚氣體或試用任何不明氣體,但當晚仍有不少市民上街抗議,最終演變成示威衝突。警方處理不公,引起居民再次上街抗議[2]。 香港理工大學校園遊行過百名香港理工大學的畢業生、學生於下午2時30分舉行「快閃校園畢業典禮」校園遊行。旨在要求政府落實五大訴求及抗議校長滕錦光於畢業禮上拒絕與戴黑色口罩的畢業生握手而表達不滿並希望藉此聲援該校58位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中被捕的學生。多名參加者戴上「V煞」面具及高舉「五」手勢,由百步梯集合並遊行到行政大樓。隊頭有人手持「黑紫荊」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也有兩名示威者打扮成小熊維尼。遊行期間,有參加者呼籲其他畢業生加入,在場不少畢業生亦有呼叫口號。 [3] 屯門衝突包圍大興行動基地有網民於網上號召居民再次到大興行動基地抗議,要求警方交代不明氣體來源及批評警方28日晚的驅散行動,向屋苑平台及走廊發射催淚彈,影響民居及寵物。晚上8時半,多名屯門居民於大興行動基地外集結,居民聚集並聯署要求警方交代不明氣體的來源。約九時,撐警人士石房有到場,率領其他撐警人士指罵聚集人士,高叫口號。其後,警察高舉藍旗,要求現場所有人士離開。撐警人士離開時,與示威者對罵[2]。 防暴警察擅進私人屋苑大堂及商店晚上九時半,有黑衣人拆下路邊鐵欄,放在馬路中央堵路。大批防暴警察及「速龍小隊」到場,制服多人在地上。警方又到附近屋苑,在大堂內查問部分人[4]。衝突期間中,在良德街有一間食肆,店內有穿黑衣的年輕人。一批防暴警想進入店舖,兩名店舖職員拒絕並指警察無搜查令,雙方理論。其後警方增援,有另一批防暴警察到場,撲跌兩人並將其鎖上索帶[5]另有警員於無搜查令的情況下,擅進行動基地附近的私人屋苑及商場(包括兆軒苑逸生閣、建生邨商場),並要求住客長時間下跪及對其搜身,期間不少人被警員呼喝[6]。 有大律師認為是次警方要求居民「跪地」的做法不妥當,不尋常,可能會令居民感到「尊嚴」受損。他認為警方在處理疑犯或罪犯時,應給予對方尊嚴,直言「坐監都要畀尊嚴啦」。市民只係爭取返應有權利或尊嚴,應盡量在不阻礙警方執法情況下,嘗試要求尋找律師。[7]若市民向警方提出要求後被拒,市民亦可記下警員的容貌或其編號,即使警員沒有編號或蒙面,市民亦可記下警員特徵,例如警員身高、外型、服飾、裝備、面形及眼睛等,「你越多資料,稍後時間就一定可以識別到佢嘅身份」。[7] 爭議有律師表示,衝突中至少有73人被捕。而警方處理屯門衝突期間的做法備受質疑,包括擅進民居,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的私人財產受到保障,惟警察無視守則,於無搜查令下擅進私人地方,令人質疑警方已無視法例[8]。有大律師指警方在私人地方執法有一定限制,警方必須符合一定原則才可進入屋苑範圍,例如已「執行職務」、「接獲線報」或「有人報案」,又或者已確認犯法人士進入屋苑範圍,或是得到保安人員同意等。[7] 法庭提堂
27歲導師的何姓被告,20歲無業的吳姓被告和20歲無業的張姓被告各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産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分別管有噴漆和鎅刀等物。 23歲兼職售貨員的鄧姓被告和21歲學生的周姓被告各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物品罪,指他們在同日同地,各自管有膠索帶。 24歲李姓被告被控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指他在輕鐵建生站,未能向警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22歲客戶服務員的彭姓被告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管有一個錘子。 15歲男生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當晚管有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9]
當中3人改為認罪,獲准保釋至3月24日求情及判刑。至於不認罪的10人,控方在開案陳詞指,案發當晚原有2批不同政見人士集結,後來支持政府一方陸續散去,另一方的示威者繼續逗留,並在晚上9時半將行動升級,拆除鐵欄、堵路及干擾交通燈。控方又指,警方其後截查各被告,在其身上搜出伸縮金屬棒、殖民時期的香港旗幟等物品。其中一名20歲學生被傳媒拍到曾身處非法集結之中,另有一名24歲社工在警誡下承認曾在大興基地外圍逗留,向年輕人提供支援。[15]3月24日,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聽取求情後,決定將3人還押至4月13日判刑,以待為當中未成年被告索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16] 認罪的3人,謝沈智慧於2023年4月13日判當中2被告入獄9個月,餘下的14歲被告,經教導所,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的評估報告後,最終於2023年4月20日判入更生中心。 其餘不認罪的被告在2023年7月14日開審。[17][18][19] 經審訊後,2024年3月8日,法官謝沈智慧判處10人全部罪名成立,押後至4月30日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謝沈智慧判刑表示拒納被告說法,指完全不相信其證供。官亦提到有辯方證人的口供自相矛盾,非誠實可靠。至於有辯方質疑,部分控方證人的證供有矛盾,謝沈智慧則認為並不影響證人的誠信,裁定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 對於有辯方指,不能因被告攜有手套,便推論有參與涉案非法集結,謝沈智慧質疑是強詞奪理,指終院已裁定非法集結及暴動流動性高,或在警方到場前離開,故可憑被告被捕的地點、時間等推論。[20] 2024年7月17日,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本案嚴重之處為被告針對警方,公然挑戰執法機關,且當時已實施《禁蒙面法》,被告行為亦是挑戰法律。但接納辯方求情,同意各被告當時沒有攻擊性武器,過程歷時少於1小時,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曾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叫囂、干擾交通燈、堵塞道路等。惟法官認為,各被告到場參與的行為,鼓吹其他集結者,應同時考慮整體示威者行動。 謝沈智慧指,本案沒其他減刑因素,又指被告經審訊後才表示悔疚,是「口惠而實不至」,遂判處各被告12個月監禁,另有4名被告被裁定蒙面罪成,判處3星期監禁,刑期同期執行。[21]其中23歲男子就定罪上訴。[2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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