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標準船
戰時標準船(戦時標準船),簡稱戰標船。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以官方政策引領下興建的一系列船型總稱,其角色相等於美國在二戰時建造的自由輪。 建造背景大約在1937年,日本政府因第一次世界大戰得到的經驗,開始規劃以最簡潔材料、最短製造工時完成的動員用船舶。 太平洋戰爭爆發初期,日本全国的商船保有量为630万总吨,根據日本海军當時估计: 日本在开战后的第一年度(1942年)将损失80-100万总吨的商船,第二年度(1943年)下降到60-80万总吨,第三年度(1944年)以后为40-60万总吨。因此日本海军计划在第一年度补充建造45万总吨,第二年度建造60万总吨,第三年度以后每年建造80万总吨; 日本為了補充損失以維持其海上航線不被中斷,為此大本營推動「戰時標準船」以弥补战争中預計的损失。 戰時標準船主要建造的種類包括有運輸一般貨物或礦砂的散貨船、運輸燃油的液貨船。但除了這兩類外,一部分特規船舶也使用戰時標準船的船體規格進行改造,如青函渡輪、陸軍航空部隊使用的特TL船、雄野丸,兩棲運輸的機動艇等。在日本戰敗前,曾進行了4次建造戰時標準船的計劃,但僅完成了前3批次的建造,總共建造了一千餘艘戰時標準船。 建造情況
從1941年開始建造,設計是從遞信省所頒發的「遞信省標準船」計畫成果設計船型簡化。建造标准参照了1939年度日本船舶改善协会的造船标准,强调了材料规格的统一化、工程工艺的简易化和附件设备的统一化,为了在战后能够继续使用,第一批次战标船的总体規格維持了較正常的安全性,但建造週期較久。根据《海上护卫战》记载,這個版本的艦艇製造了186艘,完工時間在1943至1944年間,日本戰敗時僅剩11艘。
在1942年後期,由於美國海軍採用與納粹德國相同的狼群戰術,加上瓜達爾卡納爾島戰役中损所造成的運輸船損失完全超出了日本海軍所有的預算,尤其到了1943年後情況更嚴重,已令日本不能把從各佔領區掠取的資源運回日本,日本在1943年開始生產的戰時標準船第二次型以利於大量生產和節約材料為優先,故大幅簡化船隻設計、並導入模組化架構造船,以滿足120萬噸的生產計劃,此版本中的2E型甚至能在1個月完工。 然而,過度簡化的戰標船在速度和鋼材品質等方面都顯著下降,由於使用低品質鋼材建造,船隻是以「船體壽命3年、輪機1年」的規格設計,且簡化船隻結構將雙重船底改為單層船底,抗損性也大幅下降,使用期間更是故障甚至事故不斷[1][2],日本使用者甚至戲謔第二次型標準船為「轟沉型」; 根据《海上护卫战》记载,戰時標準船第二次型实际建成844艘,總噸位量186.783万总吨,為戰標船的最主要型號,雖然在二戰結束後還有約四分之三的第二批次戰標船仍倖存,但是其低安全係數的粗製濫造讓駐日盟軍總司令僅保留少數大噸位版本繼續使用,大部分倖存船隻皆不允許繼續使用。
随着船舶动力系统产能的提升,日本在1943年12月规划建设6种第三次型战时标准船(4种货船和2种油船)。日军根据前两年战争的经验,强调了商船速度的提升,因此第三次战标船加大了发动机功率以提高航速,为了增强抗沉性增加了船体横隔壁。但此时的日本已经逐渐陷入穷途末路,第三次型各型均只完工几艘便迎来了日本投降。在戰爭末期為了增加船舶的生存能力,因此發布了第四次戰時標準船規格,部分第四次版本在日本投降後才完工,投入復建作業。 日本戰敗後,尚未被擊毀的戰時標準船仍然在各種運輸任務中使用,但由於採取低安全規格設計,因此發生過因強度不足而沉沒的海難。為了解決這類船隻的隱患,日本政府在1950年通過了「低性能船舶購入法」,由政府買回這些有安全疑慮的船隻,絕大部分戰時標準船家族經由這個法律被日本政府回購後拆解,到1960年代左右已經不再使用。 使用國家相关條目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