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日治時期的行政區劃,指台灣於1895年至1945年間的地方行政區劃,從最初的三縣一廳到最後的五州三廳,共經歷十次的更動,大致可分為縣治時期、廳制時期和州制時期。其中尤其以1920年後州廳制持續的時間最長,亦超過日治時期一半的時間,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台灣戰後時期的行政區劃。
另外,隨著1920年州郡街庄的新地名規劃與命名,部分台灣舊地名也隨之更動。例打狗→高雄(今高雄市區)、阿緱→屏東(今屏東縣屏東市)、錫口→松山(今臺北市松山區)、枋橋→板橋(今新北市板橋區)、阿公店→岡山(今高雄市岡山區)、媽宮→馬公(今澎湖縣馬公市)等,多數使用迄今。
各時期行政區劃分
日治初期於1898年前,由於抗日活動頻繁,為了穩定統治的需要,台灣行政區劃變化相當頻繁。在縣制時期的7年間即變更了7次。隨著抗日活動趨減,以及土地調查事業的進行,台灣的地方行政區劃逐漸底定。
台灣日治時期一級行政區劃變遷一覽[1]
時期 |
縣制時期 |
廳制時期 |
州制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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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一廳 |
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 |
三縣一廳 |
六縣三廳 |
三縣三廳 |
三縣四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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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廳 |
十二廳 |
五州二廳 |
五州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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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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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5月 明治28年5月 |
1895年8月 明治28年8月 |
1895年11月 明治28年11月 |
1896年4月 明治2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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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6月 明治30年6月 |
1898年6月 明治31年6月 |
1901年5月 明治3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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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年11月 明治34年11月 |
1909年10月 明治42年10月 |
1920年9月 大正9年9月 |
1926年7月 大正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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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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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8月 明治28年8月 |
1895年11月 明治28年11月 |
1896年3月 明治29年3月 |
1897年6月 明治3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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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6月 明治31年6月 |
1901年4月 明治34年4月 |
1901年11月 明治3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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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10月 明治42年10月 |
1920年8月 大正9年8月 |
1926年6月 大正15年6月 |
1945年10月 昭和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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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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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 |
臺北縣 |
臺北縣 |
臺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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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廳 |
宜蘭廳 |
宜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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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廳 |
宜蘭廳 |
臺北州 |
臺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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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 |
臺北縣 |
臺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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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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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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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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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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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仔園廳 |
桃園廳 |
新竹州 |
新竹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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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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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廳 |
新竹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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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縣 |
臺灣民政支部 |
臺灣民政支部 |
臺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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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 |
臺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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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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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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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廳 |
臺中廳 |
臺中州 |
臺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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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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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廳 |
南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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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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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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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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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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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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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民政支部 |
臺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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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 |
臺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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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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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 |
臺南民政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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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水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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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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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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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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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廳 |
高雄州 |
高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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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薯藔廳 |
阿緱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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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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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猴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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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春廳 |
恆春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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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廳 |
臺東廳 |
臺東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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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廳 |
臺東廳 |
臺東廳 |
臺東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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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港廳 |
花蓮港廳 |
花蓮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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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島廳 |
澎湖島廳 |
澎湖島廳 |
澎湖島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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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 |
澎湖廳 |
澎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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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 |
澎湖廳 |
(高雄州) |
澎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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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制時期(1895–1901)
三縣一廳(1895)
日軍在未登陸臺灣之前,即於1895年5月21日公布《臺灣總督府假條例》與《臺灣總督府假條例制定》,提供相關政令的法源。並以6月28日撰寫的《臺灣島地方假官制制定之件》[2],7月3日的《地方官假官制制定》等公文來劃設地方行政區[3],最後制定出來的《地方官假官制》以清政府時期的三府一直隸州為基礎,劃分三縣一廳,並在縣之下設有12支廳[4]:156、158:
一縣二民政支部一廳(1895)
由於抗日勢力難以在短時間內平定,於是日本決定廢止民政改行軍政,於1895年8月6日公布《臺灣總督府條例》(陸達第70號),規定在全臺底定之前,在臺灣總督之下組織軍事官衙,並置參謀長輔佐總督,監督府內各局事務[4]:158。之後總督樺山資紀依據該條例,於8月24日制定《民政支部及出張所規程》,並於8月25日以「民內第125號」通令頒行[4]:158。於是除了保有臺北縣、澎湖島廳外,臺灣縣與臺南縣都被裁撤,改為臺灣、臺南民政支部[4]:158。縣、民政支部底下設支廳或「出張所」[4]:158。
當時的行政區劃如下[4]:158-163:
- 臺北縣:基隆、宜蘭、淡水、新竹等四個支廰。另外縣直轄區設立臺北市、深坑街、士林、枋橋、大嵙崁、三角湧六個出張所,而在臺北市出張所之下又設有大稻埕、艋舺兩個派出所。
- 臺灣民政支部:最初設嘉義、彰化、雲林、苗栗、埔里社五個出張所。11月6日將彰化出張所裁撤,改設鹿港出張所。11月13日,將嘉義出張所改歸臺南民支部管轄。於是最後境內有苗栗、鹿港、雲林、埔里社等四個出張所。
- 臺南民政支部:最初有安平、鳳山、恆春、臺東四個出張所。後來在11月13日將嘉義出張所改劃入臺南民政支部,12月31日又裁撤安平出張所[註 3]。於是最後境內有嘉義、鳳山、恆春、臺東[註 4]等四個出張所。
- 澎湖島廳
三縣一廳(1896)
1896年,總督府評估全臺民情趨於穩定,於是決定於3月31日公布相關法令,於4月1日恢復施行民政[4]:164[5]。在這批發布的法令中,《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勅令第91號)將全臺恢復三縣一廳的規劃,但臺灣縣改為臺中縣[4]:164。這個更名的動作,也正式產生「臺中」這個地名,而「出張所」也全部調整成「支廳」。依照此一官制,縣的首長為「知事」,島廳為「島司」,支廳為「支廳長」,底下另有其他屬官[6]。而後臺灣總督府也以府令第1號(1896年4月28日[註 5][8])公布縣、島廳及支廳的名稱位置,以府令第3號(1896年5月20日[9])公布管轄區[4]:164、166。
當時的行政區劃如下[4]:164-166:
- 臺北縣:基隆、宜蘭、淡水、新竹等四個支廳。
- 臺中縣:初設苗栗、鹿港、埔里社、雲林等四個支廳。9月14日鹿港支廳改為彰化支廳。
- 臺南縣:嘉義、鳳山、恆春、臺東等四個支廳。
- 澎湖島廳
六縣三廳(1897)
桂太郎就任第二任臺灣總督後,因民間仍有相當的抗日勢力,認為三縣一廳下的各行政區空間過於龐大,乃有縮小行政區,改為七縣一廳[註 6]的規劃[4]:166。但桂太郎在任僅4個多月,該規劃未實施過[4]:167。
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勅令第152號公布新的《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註 7],將三縣一廳改為六縣三廳,同時廢除支廳,改在縣、廳之下設「辨務署」[4]:167。臺灣總督府則於1897年6月10日發布「府令第20號」公告各縣廳位置與管轄區域,並以「府令第21號」公布辨務署名稱位置和管轄區域[12][4]:167。另外在辨務署之下,有堡、里、鄉、澚,在這之下則是街、庄、社[4]:182。日本政府在1897年5月27日以勅令第157號授權臺灣總督可以設置街、庄、社長,以輔助辨務署長[註 8],臺灣總督府則在6月27日以「府令第30號」公布《街庄社長設置規程》,讓各縣知事與廳長來決定街、庄、社長的管轄區域[4]:182。
當時的行政區域如下(僅列出縣廳與辨務署)[4]:167-182:
縣廳名 |
對應舊行政區[12] |
下轄辨務署
|
臺北縣
|
舊臺北縣直轄、基隆支廳、淡水支廳
|
基隆、臺北、士林、景尾、滬尾、新庄、水返腳、頂雙溪、金包里、樹林口、三角湧、桃仔園、中壢等十三個辨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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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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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臺北縣新竹支廳與舊臺中縣苗栗支廳
|
新竹、北埔(後改設樹杞林[註 9])、新埔、頭分、苗栗、苑里、大甲等七個辨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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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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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臺北縣宜蘭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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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圍、宜蘭、羅東、利澤簡等四個辨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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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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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臺中縣直轄、彰化支廳、埔里社支廳
|
臺中、葫蘆墩、犂頭店、牛罵頭、大肚、彰化、和美線、鹿港、二林、北斗、社頭、員林、南投、埔里社、集集等十五個辨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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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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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臺南縣嘉義支廳與舊臺中縣雲林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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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壠、六甲、中埔、梅仔坑、打貓、嘉義、店仔口、鹽水港、樸仔腳、斗六、西螺、土庫、北港、林圯埔等十四個辨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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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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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臺南縣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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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關帝廟、灣裡、大目降、噍吧哖、蕃薯藔等六個辨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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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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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臺南縣鳳山支廳、恆春支廳
|
鳳山、打狗、阿公店、大湖、內埔、林邊(後改設東港[註 10])、萬丹、阿猴、阿里港、恆春、楓港(後改設枋藔[註 11])等十一個辨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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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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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臺南縣臺東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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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南、水尾、奇萊等三個辨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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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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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島廳
|
媽宮、隘門、小池角、大赤崁、網垵等五個辨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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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三廳(1898)
1898年2月10日,臺灣總督府認為全臺78個辨務署太多,且經費不足,計畫裁併各縣廳辨務署[4]:208。民政局認為臺東廳跟澎湖廳的行政事務較少,打算裁撤底下所有辨務署,連同其他縣廳計畫裁併者,計內定裁撤掉33署[4]:208。但乃木希典上任臺灣總督後,認為光是裁併辨務署不足以革新,計劃將縣廳底下的警察署、撫墾署併入辨務署,將一般行政、蕃地行政、警察行政一元化[4]:208。
日本政府於1898年6月20日公布並施行「勅令第108號」(6月18日制定)修改後的《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臺灣的縣改回臺北、臺中、臺南三縣[14][15],但三縣的具體轄區則由臺灣總督府在6月28日以「府令第38號」正式公告修改[16],其中三縣及宜蘭廳底下仍設辨務署,同日並以「府令第39號」公告調整過後的辨務署轄區[17]。但是在臺東廳、澎湖廳辨務署業務則併回廳內辦理。[18]
此一時期的行政區劃如下(列到辨務署、出張所)[4]:209-226:
縣廳名 |
對應舊行政區[註 12] |
下轄辨務署(1898年6月28日時)
|
臺北縣
|
舊臺北縣全域、舊新竹縣新埔、新竹、樹杞林、頭份等四個辨務署[16]
|
臺北、三角湧、景尾、桃仔園、滬尾、基隆、水返腳(水邊腳)、頂雙溪、新埔、新竹等十個辦務署[17]。
|
宜蘭廳
|
照舊
|
宜蘭、羅東等二個辦務署[17]。
|
臺中縣
|
舊臺中縣全域、舊新竹縣苗栗、苑里、大甲等三個辨務署、舊嘉義縣西螺、土庫、北港、斗六、林杞埔、梅仔坑(部分)等六個辨務署[16]
|
臺中、南投、梧棲港、彰化、鹿港、北斗、員林、埔里社、斗六、北港、大甲、苗栗等十二個辦務署[17]。
|
臺南縣
|
舊臺南縣全域、舊鳳山縣全域、舊嘉義縣梅仔坑(部分)、打貓、嘉義、樸仔腳、中埔、店仔口、鹽水港、六甲、蕭壟等九個辨務署[16]
|
臺南、大目降(大穆降)、蕃薯藔、鳳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東港、恆春、蔴豆、店仔口、嘉義、打猫、鹽水港、樸仔腳等十五個辦務署[17]。
|
臺東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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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舊
|
1898年8月16日設花蓮港出張所[19],1900年5月3日增設卑南、成廣澳、璞石閣三個出張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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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
|
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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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7月1日設隘門、小池角、大赤崁、網垵等四個出張所[21],12月13日再增設媽宮出張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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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四廳(1901)
1901年5月1日,臺灣總督府以「府令第25號」、「府令第26號」更改縣廳位置與管轄區域,將臺南縣底下的恆春辨務署轄區及潮州庄辨務署管轄的「嘉禾里」獨立為「恆春廳」,於是全臺變成「三縣四廳」[4]:226。之後在5月25日以「府令第31號」公布恆春廳底下的出張所與管轄區域[4]:226。
縣、廳 |
辨務署、出張所
|
臺北縣 |
10辨務署 |
基隆、臺北、深坑、滬尾、水返腳、頂雙溪、三角湧、桃仔園、新竹、新埔
|
臺中縣 |
12辨務署 |
苗栗、大甲、台中、梧棲港、彰化、鹿港、北斗、員林、南投、埔里社、斗六、北港
|
臺南縣 |
15辨務署 |
嘉義、打貓、鹽水港、樸仔腳、台南、大目降、店仔口、麻豆、番薯藔、鳳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東港、恆春
|
宜蘭廳 |
8出張所 |
頭圍、礁溪、宜蘭、羅東、利澤簡、東港、叭哩沙、蘇澳
|
臺東廳 |
5出張所 |
卑南、巴塱衛(1901年6月19日增設[23])、成廣澳、璞石閣、花蓮港
|
澎湖廳 |
5出張所 |
媽宮、隘門、小池角、大赤崁、網垵
|
恆春廳 |
3出張所 |
恆春、枋山、蚊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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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制時期(1901–1920)
二十廳(1901)
總督府認為原有總督府、縣或廳、辦務署或出張所之三級制,造成行政事務上的欠缺靈活,而打算廢除縣與辨務署,實施「總督府─廳」的二級制[4]:227。
1901年11月9日制定、11月11日公布的「勅令第202號」《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將原有的三縣三廳改制為「二十廳」[24][4]:227。臺灣總督府隨之在11月11日以「府令第66號」公布廳的位置與管轄區域[25][4]:227。
此次改制加重廳級的裁量權,總共有20個廳;廳下廢辦務署或出張所而改設「支廳」,廳治所在地不另設支廳稱為廳直隸;同時配合警務與保甲,設立「區」作為下級行政輔助機構,輔助統領區內自古以來便有的各「街庄社鄉」,構成「總督府、廰、支廰、區、街庄」的行政體系,而台灣人職位最高曾擔任廳的參事[26]。
二十廳時期的支廳與新舊行政區對照
廳名 |
下轄支廳 |
對應舊行政區
|
宜蘭廳 |
3 |
頭圍、羅東、叭哩沙
|
照舊
|
臺北廳 |
6 |
士林、錫口、新庄、枋橋、滬尾、小基隆
|
滬尾辨務署、臺北辨務署 |
臺北縣
|
基隆廳 |
4 |
金包里、水返腳、瑞芳、頂雙溪
|
基隆辨務署
|
深坑廳 |
2 |
景尾(後改設新店)、坪林尾
|
深坑辨務署
|
桃仔園廳→桃園廳 |
6 |
大嵙崁、三角湧、大坵園、楊梅壢、咸菜硼、中壢
|
桃仔園辨務署、大嵙崁辨務署
|
新竹廳 |
5 |
新埔、樹杞林、北埔、頭份、南庄
|
新竹辨務署
|
苗栗廳 |
5 |
大湖、三叉河、後龍、通霄、大甲
|
苗栗辨務署 |
臺中縣
|
臺中廳 |
5 |
東勢角、塗葛堀、牛罵頭、社口、葫蘆墩
|
臺中辨務署
|
彰化廳 |
7→4 |
初設:北斗、鹿港、溪湖、員林、二林、蕃挖、田中央 後改設:北斗、鹿港、員林、二林
|
彰化辨務署、北斗辨務署
|
南投廳 |
3 |
埔里社、草鞋墩、集集
|
南投辨務署
|
斗六廳 |
6 |
林圯埔、土庫、西螺、北港、下湖口、崙背
|
斗六辨務署、北港辨務署
|
嘉義廳 |
6 |
樸仔腳、東石港、新港(後改設竹頭崎)、打貓、中埔、後大埔
|
嘉義辨務署 |
臺南縣
|
鹽水港廳 |
7 |
店仔口、前大埔、北門嶼、麻豆、六甲、蕭壟、新營庄(後改設布袋嘴)
|
鹽水港辨務署、麻荳辨務署
|
臺南廳 |
6→5 |
安平、車路墘(後廢止)、大目降、灣裡、關帝廟、噍吧年
|
臺南辨務署、大目降辨務署
|
蕃薯藔廳 |
1 |
初設山杉林支廳,後改為阿里關支廳
|
蕃薯藔辨務署
|
鳳山廳 |
3 |
打狗、楠仔坑(後改名楠梓坑[27])、阿公店
|
鳳山辨務署
|
阿猴廳→阿緱廳 |
6→4 |
阿里港、內埔(後廢止)、萬丹(後廢止)、東港、潮州庄、枋藔
|
阿猴辨務署、東港辨務署
|
恆春廳 |
2 |
枋山、蚊蟀
|
照舊
|
臺東廳 |
4 |
花蓮港、璞石閣、成廣澳、巴塱衛
|
照舊
|
澎湖廳 |
3 |
大赤崁、小池角、網垵
|
照舊
|
街庄社整併
台灣總督府自1898年開始執行「土地調查事業」,主要以釐訂村落土地範圍,並直到1905年才結束西台灣的土地調查。各廳在土地調查完成後,陸續整併其管內的街庄社,各廳的街庄社數量在整併後的數量如下[28]:
台灣各廳街庄數量 (1905年)[28]
廳
|
街
|
庄
|
社
|
鄉
|
總計
|
臺北廳
|
140
|
175
|
|
|
315
|
基隆廳
|
3
|
91
|
|
|
94
|
宜蘭廳
|
3
|
134
|
|
|
137
|
深坑廳
|
1
|
40
|
|
|
41
|
桃園廳
|
3
|
216
|
|
|
219
|
新竹廳
|
4
|
183
|
|
|
187
|
苗栗廳
|
3
|
164
|
|
|
167
|
臺中廳
|
8
|
178
|
1
|
|
187
|
彰化廳
|
4
|
227
|
|
|
231
|
南投廳
|
4
|
89
|
|
|
93
|
斗六廳
|
4
|
227
|
|
|
231
|
嘉義廳
|
6
|
229
|
|
|
235
|
鹽水港廳
|
3
|
218
|
|
|
221
|
臺南廳
|
5
|
126
|
2
|
|
133
|
蕃薯藔廳
|
1
|
38
|
|
|
39
|
鳳山廳
|
5
|
178
|
|
|
183
|
阿緱廳
|
3
|
120
|
|
|
123
|
恆春廳
|
1
|
31
|
|
|
32
|
臺東廳
|
5
|
68
|
117
|
|
190
|
澎湖廳
|
1
|
|
|
72
|
73
|
合計
|
207
|
2,732
|
120
|
72
|
3,131
|
十二廳(1909)
1909年10月25日,全台二十廳裁併為十二廳,即將原台北廳、基隆廳及深坑廳的一部分合併為台北廳;將原宜蘭廳及深坑廳的另一部分合併為宜蘭廳;將原新竹廳及苗栗廳的一部分合併為新竹廳;將原台中廳、彰化廳及苗栗廳的另一部分合併為台中廳;將原斗六廳、嘉義廳原鹽水港廳的一部分合併為嘉義廳;將原台南廳、鳳山廳及鹽水港廳的另一部分合併為台南廳;將原蕃薯寮廳、阿緱廳及恆春廳合併為阿緱廳;將原台東廳拆分出花蓮港廳;桃園廳、南投廳及澎湖廳三廳不變。本次異動遭裁撤的有基隆廳、深坑廳、苗栗廳、彰化廳、斗六廳、鹽水港廳、蕃薯寮廳、鳳山廳與恆春廳等九廳,新設花蓮港廳一廳[29]。同年12月,將區由下級行政輔助機構正式改為下級行政官署,合併之前數個庄、街、社為一區,並設立區長[26]。
十二廳時期的支廳與新舊行政區對照
廳名 |
下轄支廳(1920年) |
對應舊行政區
|
宜蘭廳 |
5 |
頭圍、羅東、叭哩沙、坪林尾、南澳
|
宜蘭廳
|
坪林尾支廰 |
深坑廳
|
臺北廳 |
11 |
錫口、枋橋、新庄、士林、淡水、金包里、水返腳、基隆、頂雙溪、深坑、新店
|
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
臺北廳、基隆廳
|
桃園廳 |
6 |
大嵙崁、三角湧、楊梅壢、鹹菜硼、中壢、高崗
|
照舊
|
新竹廳 |
9 |
北埔、樹杞林、新埔、頭份、南庄、苗栗、後龍、通霄、大湖
|
新竹廳
|
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
苗栗廳
|
臺中廳 |
9 |
東勢角、葫蘆墩、大甲、沙轆、彰化、鹿港、員林、北斗、二林
|
大甲支廳
|
臺中廳、彰化廳
|
南投廳 |
5 |
埔里社、草鞋墩、集集、林圯埔、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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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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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圯埔支廳 |
斗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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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廳 |
11 |
土庫、斗六、西螺、北港、中埔、竹頭崎、打貓、樸仔腳、東石港、鹽水港、店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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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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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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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
鹽水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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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廳 |
12 |
灣裡、麻豆、蕭壠、北門嶼、六甲、噍吧哖、大目降、關帝廟、阿公店、楠梓坑、打狗、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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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門嶼、麻豆、六甲、蕭壟等四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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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廳、鳳山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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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緱廳 |
9 |
阿里港、甲仙埔、六龜里、蕃薯藔、潮州、東港、枋藔、枋山、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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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猴廳、蕃薯藔廳、恆春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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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廳 |
4 |
成廣澳、里壠、巴塱衛、太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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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直轄區域、其他支廰 |
臺東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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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港廳 |
4 |
鳳林、玉里、新城支廳、內太魯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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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港支廳、璞石閣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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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廳 |
1 |
網垵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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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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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制時期(1920–1945)
五州二廳(1920)
1920年(大正9年)7月,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州制》(律令第3號)、《臺灣市制》(律令第5號)、《臺灣街庄制》(律令第6號)[30],將二十廳改為五州二廳,並改正地方制度,規定州、市、街庄不僅是行政區劃,也是地方公共團體。此制度於10月1日施行,將台灣西部十個廳改制為五個州(臺北州、新竹州、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五州之下轄3市47郡,市、郡同級;47郡之下轄263街庄(規模約等同於今日的鄉鎮市)。東部則仍行舊制,仍為花蓮港廳、臺東廳兩廳,二廳之下轄6支廳,共2街18區,並沒有像西部改為郡、街庄。
五州三廳(1926)
1926年(昭和元年)7月,高雄州澎湖郡升格、恢復廳制設澎湖廳,並於廳下設二支廳管轄原郡下街庄。1937年(昭和12年),台灣總督府公布《臺灣廳制》(律令第16號),花蓮港廳、臺東廳兩廳施行街庄制,改支廳為郡、改區為庄。終戰當時,五州三廳之下轄11市51郡2支廳,全郡、支廳之下轄67街264庄。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佔領南沙群島並更名為「新南群島」,1939年(昭和14年)3月劃歸高雄州高雄市管轄。戰後廣泛流傳的謬誤,多稱此應為歷史上第一次將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納入行政體系。[31][32][33]但是,根據昭和14年(1939年)3月30日之台灣總督府令第31號和台灣總督府告示第122號,新南群島定義之範圍為北緯7度以北、北緯12度以南、東經111度30分以東、東經117度以西之區域。換言之,新南群島僅限於今南沙群島之一部,不包括東沙、西沙群島,東沙、西沙群島屬於日本軍事佔領,不在高雄市行政管轄之下。[34][35]
臺灣五州三廳一覽[36]
名稱 |
行政區數(終戰前) |
面積 (km²) |
人口 (1941) |
備註
|
漢字 |
平假名 |
羅馬字 |
市 |
郡 |
支廳 |
街 |
庄 |
蕃地內蕃社[1]
|
臺北州 |
たいほくしゅう |
Taihoku |
3 |
9 |
- |
12 |
25 |
61
|
4,594.2371 |
1,140,530
|
|
新竹州 |
しんちくしゅう |
Shinchiku |
1 |
8 |
- |
11 |
29 |
92
|
4,570.0146
|
783,416
|
|
臺中州 |
たいちゅうしゅう |
Taichū |
2 |
11 |
- |
18 |
39 |
80
|
7,382.9426
|
1,303,709
|
|
臺南州 |
たいなんしゅう |
Tainan |
2 |
10 |
- |
15 |
50 |
17
|
5,421.4627
|
1,487,999
|
|
高雄州 |
たかをしゅう |
Takao |
2 |
7 |
- |
7 |
34 |
114
|
5,721.8672 |
857,214
|
1939年新南群島編入
|
花蓮港廳 |
かれんこうちょう |
Karenkō |
1 |
3 |
- |
2 |
6 |
80
|
4,628.5713 |
147,744
|
|
臺東廳 |
たいとうちょう |
Taitō |
- |
3 |
- |
1 |
9 |
127
|
3,515.2528 |
86,852
|
|
澎湖廳 |
ほうこちょう |
Hōko |
- |
- |
2 |
1 |
5 |
-
|
126.8642 |
64,620
|
1926年自高雄州獨立設廳
|
總計 |
11 |
51 |
2 |
67 |
197 |
571 |
35,961.2125 |
5,872,084 |
|
街庄社名改正與大小字
1920年(大正9年)8月公告之府令第四十八號(同年10月1日實行)中,修改了台灣各轄區內地名,將堡里廢除,刪去街庄社名中的「街」「庄」、台東及花蓮港廳下的「社」與澎湖廳下的「鄉」(若原街庄名加上街或庄後只有兩個字,則不刪去),將其改為地方公共團體之下的大字,原街庄下的土名則改為大字下的小字;並將地名中的「仔」改為「子」、「藔」改為「寮」、「份」改為「分」、「陂」改為「坡」、「什」改為「十」、「墩」改為「屯」、「澚」改為「澳」、「崗」改為「岡」、「坵」改為「丘」、「蔴」改為「麻」、「佃」改為「田」。許多的地名亦於改制為州廳制時修改,如水返腳→汐止、錫口→松山、叭哩沙→三星、枋橋→板橋、三角湧→三峽、咸菜硼→關西、安平鎮→平鎮、楊梅壢→楊梅、大嵙崁→大溪、樹杞林→竹東、草山→寶山、蕃社→通霄、阿罩霧→霧峰、三十張犁→北屯、太平→大平、葫蘆墩→豐原、牛罵頭→清水、茄投→龍井、茄苳腳→花壇、關帝廳→永靖、番挖→沙山、草鞋墩→草屯、湳仔→名間、塗庫→仁德、大目降→新化、噍吧哖→玉井、直加弄→安定、蕭壠→佳里、店仔口→白河、打貓→民雄、梅仔坑→小梅、他里霧→斗南、樸仔腳→朴子、打狗→高雄、蕃薯藔→旗山、彌濃→美濃、阿緱→屏東、蚊蟀→滿州、媽宮→馬公等。[37]
在各州轄市之市區除了大字、小字外,也有經町名改正後則改設的「町」和「丁目」。此外亦有與大字、小字平行的保甲制度。1935年後,各市之下,又陸續設立非行政用的區來統合保甲。另外在也首次將山地原住民族地區納入管理,在郡下設立蕃地管理原住民族部落稱為「社」,注意此處之社為1920年(大正9年)後新編為行政區,主要以日語片假名命名,與原有改為大字的社不同。例如牡丹社事件之牡丹社在此時寫作「ボタン社」。
台灣州廳管轄區域與制度層級(表內之數字為終戰前之行政區數目)[38]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第四級 |
第五級
|
州(しゅう)(5) 廳(ちょう)(3) |
市(し)(11) |
町(ちょう) |
丁目(ちょうめ)
|
大字(おおあざ) |
小字(こあざ)
|
郡(ぐん)(51) 支廳(しちょう)(2)
|
街(がい)(68)
|
庄(しょう)(197)
|
蕃地(ばん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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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しゃ)(571)
|
戰後的改制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中華民國設置臺灣省,對行政區做出體制上的調整,1950年前整體上來說行政區範圍並未做出太大的變革,1950年才對縣市級行政區劃做重劃,並對一些面積較大的鄉鎮做切割。
- 日治時期的郡是具有自治能力的行政區劃(支廳則不具自治能力),但改制後的縣轄區則無自治能力,僅為縣的派出機關。
- 由於縣轄區為派出機關,因此包含縣治的郡、支廳改制為縣轄區後,不久旋即廢除,下轄鄉鎮直接受縣直轄;其他縣轄區於戰後至1950年地方自治期間陸續廢除,改為縣直轄。
- 蕃地原下轄於郡,戰後將蕃地切分改制成多個山地鄉
- 但有部分蕃地面積過小而沒有改制為山地鄉,而是併入普通鄉鎮,如竹南郡蕃地併入竹南區南鄉。
- 1949年縣下各縣轄區所轄的山地鄉獨立增設一個縣轄區管制(高雄縣則劃有兩個,臺南縣因蕃地改制後只有吳鳳鄉一鄉,因而沒設),1951年廢止。
- 由於中華民國之省轄市規模與標準較日治時期的州廳轄市高,因此改制時不少原州轄市併入周圍鄉鎮以達規模要求。
- 但原宜蘭市、花蓮港市則規模相差太大,但降格為鎮又恐引民怨,因此特別在臺灣省地區設立縣轄市作為過渡,與縣轄區同級
- 雖設立縣轄市,但多數原州轄市仍改制為省轄市,臺灣省因而成為當時中華民國所有省份中,省轄市最多者;然多數規模仍不足,1950年其中四市被拆解降格為縣轄市
- 各省轄市內另循原日治時代的區編組區。
- 另外更基層之行政區則依保、甲改制為村里、鄰,原大字、小字則改為僅作地籍用途的地段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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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民政支部)一廳(1895年-189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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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縣三廳(1897年-189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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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三~四廳(1898年-190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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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廳(1901年-190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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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廳(1909年-19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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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州二~三廳(1920年-194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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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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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政時期 (1895-19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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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化時期 (1919 - 19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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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民化時期 (1937-19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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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事件及影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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