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英語: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一個常设法院,由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兩部份組成。本院前身为英治时期的香港最高法院(英語:The Supreme Court of Hong Kong)。 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註 1],可聆訊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訴訟,還處理來自各區的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案件。此外,如果被告在裁判法院案件中保釋被裁判官拒絕,被告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保釋申請,由法官去決定是否批准保釋申請。 上訴法庭是香港除終審法院外最高級的上訴法院,專門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訴訟,還處理來自各級法院由律政司提出的刑期覆核申請,而上訴法庭的上訴案件則會轉至終審法院。 歷史1833年8月英国率先在广州成立英国驻华司法院,由英国驻华商务总监兼任法官,陪审员由12名广州英国侨民担当,处理当地涉及英侨的各类纠纷。1841年英國開始統治香港後,英国驻华司法院便由廣州迁来這裏,改由首任香港總督砵甸乍与副总督德忌立兼任裁判官,以英国军法审理案件。[1] 直至1844年,由伦敦派一名司法官接掌,司法官到埠后当局公布《高等法院條例》,废止军法,改组英国驻华司法院交由司法官主持,同时声明辖区中国居民刑事诉讼可依《大清律例》加以审理[1],香港最高法院(英語:The Supreme Court)同年正式成立[2],為香港最高級法院,惟終審權在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此外,英国方面於1865年在上海另成立英国在华及在日最高法院,以管理中国及日本的司法上诉案件。 第1代最高法院大樓位於中環畢打街華人行現址。1912年,中環昃臣道的第2代最高法院大樓建成,最高法院搬遷到新址。1978年,受到地鐵在遮打道工程影響,最高法院大樓結構受損,需要關閉進行緊急復修。最高法院其後遷往維多利亞地方法院(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1984年再遷往金鐘法院道現址,是為第3代最高法院大樓。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成立自己的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改名為「高等法院」,英文名稱亦由「The Supreme Court」改為「The High Court」。舊時的高等法院改稱為原訟法庭,而上訴法院則改稱為上訴法庭。 科技法庭在現時高等法院大樓5樓的第7庭,司法機構特地設立科技法庭,旨在使法庭服務能夠配合現今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好讓法庭使用者與法律界人士能夠借助設於科技法庭的嶄新科技,幫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死因研訊一般會在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若然該聆訊的審訊過程/結果會在社會預期會有重大的迴響而聽審人數亦會預期眾多,該等死因研訊會移師至該法庭舉行。馬尼拉人質事件的死因研訊為其中一例。 休庭期高等法院會在農曆新年、復活節、佛誕、聖誕節等香港公眾假期休庭,日期由法院規則訂明。[3] 法官任命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方能任命。同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9條(法官的專業資格),只要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執業為大律師(或法官)最少十年,該人就可以受委任。 法官列表歷任首席法官
現任法官[4]
軼事1987年電影〈香港小姐寫真〉便以當時的香港最高法院做為電影的故事終結,以及背景畫面。 重建計劃香港高等法院現址位於香港島金鐘金鐘道38號,與金鐘道政府合署為鄰。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2017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及,與司法機構達成共識,將高等法院重置於中環新海濱的五號用地,以解決法院的長遠需要[5]。2024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發展局表示,原計劃在中環新海濱五號用地重置高等法院,現改為使用金鐘道政府合署現址,待有關政府部門遷移往北部都會區後,重建為新高等法院綜合大樓,而高等法院現址會繼續保留,原址重建後,作為新高等法院綜合大樓的一部份。[6] 附近地標交通注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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