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是一種行政区划单位,通常運用於城市,有時會另稱「建制市」以便與地理學或文化(約定俗成)上的都市區別。市建制基本反应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发展趋势。一個市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行政區,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市」。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規模的地方實施市制,中國在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目前已廣泛於漢語圈使用。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尚未以「市」作為行政區劃。民国2年(1913年),清朝行政区划留存的「府、州、厅」俱废,改制為縣;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复市制,但未廣泛推行;亦在同年,廣州市在护法军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政府播遷臺灣之後又經數次修正法規,始成今日三種不同的級別「市」。 分類及現況現行市制的法源依據為1999年通過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規定「市」依層級與權限不同而分為三個類型,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置標準按目前《地方制度法》規定如下:
《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上述之規定。[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後,初期維持民國時代的省轄市與中央直轄市,日後經過多次改制,「市」的層級已漸趨複雜。 分類现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分為以下类型:
其他
香港、澳門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由於其城邦特性導致轄區較其他同級行政區為小,因此並沒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劃。 香港只在某些情況下以「市」代指新市鎮。不少新市鎮都有固定範圍的「市中心」(城鎮中心),如沙田市中心、屯門市中心、天水圍市中心;一些新市鎮之內,但地理上與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馬鞍山市中心。 澳門在葡萄牙管轄時期,全境共劃分為澳門市(即澳門半島)、海島市(即氹仔、路環)兩個市,1999年回歸後廢除。但和香港一樣有著市中心(市區,葡萄牙語:Centro)的劃定。 日本中古時期的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町」,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村」。進入明治時期後,日本政府於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郡區町村編制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設「區」。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開始實施市制,「市」做為行政區劃開始出現,當時有首都東京等37個都市施行。二戰結束前,日本亦在台灣、樺太、關東州等外地實施市制(如「台灣市制」),但朝鮮沒有實施市制,而是以「府」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後,改以該法做為「市」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持續迄今。 日本自1889年實施市町村制度以來,政府方面一直鼓勵市町村間的合併,其中首要的是合併升格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獲得較多的資源與權力下放,所以市的數量越來越多,町、村的數量則逐漸減少。因為町、村常被鼓勵合併到鄰近的市裡面,所以現在部分的市,城區範圍可能不大,但卻擁有幅員相對遼闊的鄉村或原野地帶。 設置標準根據《地方自治法》,「市」是次於都道府縣的「地方公共團體」,乃第二級的行政區劃,與町、村同級。「市」的設置要有以下條件: 分類「市」根據地方自治權限的不同而分為四個類型:
大韓民國在大韩民国,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越南在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区域类型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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